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8】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8-04-18
施行日期:200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