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03-28
施行日期:198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浙司(81)2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人民陪审员可否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为了避免在群众中引起误解,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宜担任辩护人。如果人民陪审员确系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而又必须为被告人辩护时,可以作为特殊情况,允许他以个人身份担任辩护人出庭辩护。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