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赴澳大利亚自费留学生申办经历公证涉及几个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4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5-13

施行日期:198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89)第10号《关于对赴澳大利亚自费留学生申办经历公证涉及几个问题的请示》函收悉。关于办理经历公证中涉及当事人服兵役、服刑、待业及受过劳动教养等应如何表述问题,经研究认为:

一、关于服兵役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依法服兵役。”

二、关于服刑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因犯有××罪,依法服刑”。

三、关于待业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在家待业”。

四、关于劳动教养经历,证词可表述为:“……××××年×月至××××年×月,因××问题,在××地被劳动教养”。

司法部公证司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