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发送公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乌党办字〔2008〕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2

施行日期:2008-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文件网上接收,提高公文运转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委会议通知系统、市政府会议通知系统正式合并为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现就使用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接收公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自2008年4月1日起,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各类下行文件(除密级和必须使用纸质外),已全部通过市委、政府公文会议通知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下发,效果很好。拟于5月15日到5月31日试运行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这一期间市委、市委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将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同时发送。 6月1日开始,只发送电子文件,不再发送纸质文件。

二 、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使用说明

市委、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启用后,注册登记市委、政府公文会议通知系统的单位,可直接登录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接收文件,未注册登记的可采用以下方式登录、接收。

1.收文网址

直接登陆“乌海市政府信息网”访问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也可在操作桌面上建立以上地址的快捷方式用于日常启动。

网址: www.wuhai.gov.cn或hytz.wuhai.gov.cn

2.注册登录代号

接收文件和会议通知需进行身份认证,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接收文件的人员要注册一个用户登录代号(接收单位标准名称或规范简称,不得使用英文字母),完成注册后即可凭登录代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接收文件。登录代号只需注册一次,以后使用此登录代号登录系统即可接收各类文件。

3.接收文件

在工作时间打开网页浏览器将上述网址输入地址栏内,输入登录代号和登录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接收界面。当收到文件或会议通知时,简要信息将显示在“公文”或“会议通知”栏内,点击相应主题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4.接收情况反馈

当接收单位点击打开“公文”或“会议通知”的详细内容后,系统即认为文件已被单位接收,接收单位查看的时间将自动反馈给发布者。

5.发送文件种类

除密级文件和必须使用纸质的文件外,以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所有文件,均通过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下发。

6.接收单位范围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各企业。

各单位只允许办公室接收文件,各区委、区政府的所属部门及各单位的内设科室和下属机构不允许注册和接收文件。

三、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实行网上发送文件是市委、政府转变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步骤,各区、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分管领导须亲自抓、具体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学习,自觉带头使用。

各区、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登录代号、密码及网上文件接收工作,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必须启动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接收文件。凡是在工作时间内由网上发送的文件和会议通知一律不再电话通知。凡未及时接收,造成办理延误等严重后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各单位接收文件后,必须认真阅读文件内容,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启用后,对凡已在文件中注明的具体工作不认真落实、不按时限要求回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办理人员、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2.加强管理,认真落实

各单位接收的电子文件要比照原有纸质文件进行管理,及时做好接收、运转、存档、利用等工作,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网络文件内部管理制度。要严格管理本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避免出现用户名或密码遗失而延误文件的接收和办理;定期更新密码,严防盗用,确保万无一失;对已注册用户,更换接收人员时要及时更新注册信息(包括接收人员姓名及电话、手机号码等信息)。

3.定期维护,确保安全

各单位用于接收电子文件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对所配备的计算机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机器安全、网络畅通。为了保证电子文件接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加大投入,配备相应设备。

市党政公文传输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将对网上公文接收、落实、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各区、各部门、单位要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登录代号、负责具体工作的接收人员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备案。今后,如有人员变更,需及时报送。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