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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制度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婚发[2006]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0

施行日期:2006-04-2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民政局:

2003年以来,市民政局先后聘请了26位德高望重的社会名流和婚姻幸福美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担任上海市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为新人们颁发结婚证书,受到新人的欢迎和好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制度的建立,使本市结婚登记颁证仪式更加正式和隆重,使健康、文明、向上的婚俗逐步在全市蔚然成风。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的标准。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婚姻家庭美满幸福、仪表端庄、德高望重、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科学家、艺术家、社会名流或五好家庭成员、金婚夫妇等。

二、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的名额、聘任方式和任期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的人选由各区县民政局确定后上报,每个区县5名左右,统一由市民政局发聘书聘为上海市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联系和指导工作。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可续聘,也可以重新确定人选。

三、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颁证活动的开展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应在重大节日和喜庆日子为新人颁证,也可以每月安排固定日期颁证,各区县应开展形式多样的结婚登记颁证仪式。颁证前,应通过多种方式将具体颁证时间告知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的姓名、简介、颁证时间应在各区县民政局网站上公布,以便当事人可以通过结婚登记网上预约选择自己希望的颁证师为自己颁证。结婚登记特邀颁证师参加颁证仪式可以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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