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2]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26

施行日期:2002-03-26

时效性:已失效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革除丧葬陋俗。积极推行文明节俭办丧事,丧事活动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殡仪活动;禁止占用街道、公路两侧和住宅小区等公共场地从事丧事活动;禁止在丧事中进行看风水、结阴亲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巫婆、神汉、阴阳先生等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和尚、道士到丧户家中从事丧事宗教活动;为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除宗教政策允许的以外,应当在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二、倡导文明祭祀。骨灰存放、清明扫墓及其他祭祀活动,提倡不带花圈,以一束鲜花寄托哀思的方式文明祭扫。严禁携带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在殡仪馆、祭祀地和道路上抛散或焚烧。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教育和处理。

三、规范殡仪服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所辖市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仪服务。从事遗体运送业务的,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殡仪专用车辆应当证照齐全,严禁无牌无照殡仪专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政、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严禁制造、销售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棺材等土葬用品,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从事丧葬用品经营的,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做到文明、守法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占道经营,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积极倡导骨灰多样化处理,加强骨灰存放管理。骨灰处理可采取存放骨灰堂、公墓、塔陵等方式。积极倡导树葬、水葬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文明方式处理骨灰,提倡不保留骨灰。坚决杜绝乱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土葬行为(国家政策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应当在规定场所安葬)。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严格公墓管理,整治非法公墓。建立经营性公墓必须经省民政厅批准,并应按照规定面积提供墓穴用地,节约用地,搞好绿化,严禁建大墓、家族墓。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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