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广府办函[2004]2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5
施行日期:2004-12-1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市民政局《关于解决社区建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元市民政局关于解决社区建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进一步加大了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力度,在优化调整社区结构,大力开展社区服务,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阵地建设,解决社区干部待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面实现了公安、文化、卫生、社保“四进社区”。但是,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在解决社区办公、文化活动场所、社区公共设施等方面存在较多困难。现就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统筹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活动场所、老年服务设施
按照川办函[2003]7号文件规定“保证每个社区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和活动场所”的要求,各县区要把解决好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以及老年服务设施等问题,作为2005年的工作重点,采取各级财政拿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社区自筹一点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二、将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
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广委办发[2002]10号)中关于“城建部门在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按照公共建设配套规定统筹规划社区服务设施”的要求,要将社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作为城市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主管部门要作好社区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开发项目不予审批。
由工矿企业家属委员会改制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活动场所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三、社会事务工作逐步建立“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管理体制
根据广委办发[2003]10号文件关于社区建设中“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管理体制要求,凡涉及社区协管的工作,均要支付给社区工作经费,以弥补社区办公和活动经费的不足。
如无不妥,请批转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