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用地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肇府[2008]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1

施行日期:2008-05-21

时效性:已失效

端州、鼎湖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盘活我市城区存量土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城区闲置土地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清理市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闲置用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肇庆城区(含端州、鼎湖)和肇庆高新区内的闲置土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政府统一整合、统一调配。收回的闲置土地由肇庆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对原使用单位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其他单位、个人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原权属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闲置土地由政府收回后,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今后确需要建设用地的,须重新申请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统筹安排。

三、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全力配合国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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