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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募[1991]委字第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2-12
施行日期:1991-02-12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福利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有关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和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的精神,中募委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调整即开型奖券福利资金的分成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增加地方募委会福利金的分成比例。调整后,中募委提取福利金的比例由过去奖券面值的6%(即奖券面值30%为福利金,中募委分二成)降为5%.
二、集中必要的财力,适当增强中募委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能力。调整后,中募委提取的福利金将贯彻重点使用的原则,支持地方兴建或改建一批重点社会福利项目,但不再执行福利资金“交二返一”的办法。
三、调整前,返还的福利金尚未达到上交额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中募委继续以资助项目的方式予以返还,直到返还上交额的50%; 对已批复资助或正在建设的项目,仍按原批复意见和工程进度安排拨款。
四、即开型奖券的其他资金分配比例,仍按中募委[1990]委字第2 号文件规定执行。传统型奖券的福利金上交规定不变。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