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厢-涵江等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4)1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5-17

施行日期:2004-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城厢?涵江等5条行政区域界协议书的请示》(莆政[2003]73号)文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和涵江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城厢区人民政府和荔城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城厢区人民政府和秀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涵江区人民政府和荔城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荔城区人民政府和秀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即日生效。请你市组织有关辖区恪守边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边界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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