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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楚政办通〔2008〕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06

施行日期:2008-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各科、室、队:

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相应的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总体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政府信息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决定暂时不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在审核文本上附注理由。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具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职能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2. 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楚雄州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 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直接审批的事项(包括审批内容、报件要求、审批时限等)。

6. 楚雄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 楚雄州人民政府部门人事任免。

8. 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9. 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信息等。

(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主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

(八)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具体负责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方便公众,提高效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确定专人受理申请工作,并向社会公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或楚雄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受理申请的办理程序:

1. 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 承办科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4. 书面回复申请人。

(八)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按保密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后,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

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 在州档案馆、州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编制、公布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及时清除已经过时、废止的信息资料。

(八)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事先均须进行保密审查。

(三)成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组织领导工作。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在文件印制前先进行初审提出能否公开的明确意见;发布前报办公室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公开。分管领导定不了的提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不了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办公室领导班子定不了的报州保密局审定。

(五)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楚雄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前,需再送分管领导进行签字方能上网对外发布,并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保存好具体的审核意见。

(六)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谁审查决定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五、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3月31日前遵循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向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 向州档案馆、州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布。

六、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内容;

2.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形式;

3.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时限;

4.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实效;

5.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收费;

6.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四)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采用下列形式:

1.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2. 内部监督。包括检查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相关资料;召开工作会议;走访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等。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监察厅投诉;认为其他政府部门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州监察局投诉。

七、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由信息技术科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经办科室,负责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综合科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监察室负责监督工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科室的具体职责是:

1.综合科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初审和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工作;向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报纸等媒休提供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协助有关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印政府公报等公布政府信息;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办理;牵头拟订相关制度。

2.信息技术科负责利用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上网的技术业务工作,包括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工作;编制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协助建立相关制度。

3. 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投诉的受理。

(四)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经费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六)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已公开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监督与定期的考核评议活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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