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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设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05)1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9

施行日期:2005-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准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各地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在人口信息采集、数据纠错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设备经费筹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了保证制证质量,传输畅通,便于售后服务,经研究,全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设备由公安厅招投标确定厂家,统一购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容忽视,市政府领导已明确提出了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走在自治区前列的要求,请各地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设备经费,同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尽职尽责,把人口信息采集、数据纠错工作保质保量抓实做好,保证我市2005年第四季度全面启动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

二、近日,自治区已确定我市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重点推进单位,要求我市于7月底前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设备经费筹集到位,各地要按旗县区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设备款16.948万元;目前,全区撤乡并镇试点工作已经开始,2006年将全面铺开,为了减少地方财政开支和体制改革后设备的浪费,各旗县区可按派出所实有数一半筹措资金每个公安派出所4万元的标准,务于7月30日前,由旗县区将经费汇往市公安局财务帐户,市公安局将设备经费统一汇往公安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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