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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市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08)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1

施行日期:2008-06-1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建设“平安舟山”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安全生产事故仍处于高发状态,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各项措施,切实推进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三、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且安全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的实际,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能,并结合乡镇综合执法和监察工作实际,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一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个别规模较小的乡镇(街道)可在相关事业单位增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牌子,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同时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执法权。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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