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发文字号:计价费【1998】81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5-06
施行日期:1998-05-10
时效性:已失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