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事规则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27

施行日期:2003-03-27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1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1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九)研究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讨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九)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征求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之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草拟,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编印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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