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鹤政(2006)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4

施行日期:2006-03-2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农村客运站建设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是适应农村客运需要,改善农民出行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为加强我市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河南省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客运站建设的任务

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场站“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农村客运站建设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市2006年完成22个乡级客运站、200个招呼站建设任务。具体建设任务由市交通局分解落实。

二、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原则

放开建设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作、合资、联营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社会公益性强,难以通过市场方式融资建设的场站,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进行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场站要按照“政府负责、行业监管,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三、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规模和政府补助资金标准、使用范围

按照交通部“关于落实农村客运站点项目计划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通知”精神,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交通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进行设计和建设。招呼站建设根据县(区)、乡(镇)、村道路沿线建制村的分布和道路通达、人口密度、群众出行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布设。农村客运站要按照“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便于车辆出入”的原则进行选址,建设样式设计要实用美观,标志标识新颖醒目,名称字体统一规范。具体可参照河南省交通厅统一设计图进行建设。

1.建设规模。农村客运站建设规模原则上按照乡镇人口多少,分为两个标准:一是5万人(含5万人)以上的乡镇,占地5亩以上,站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公厕面积20-40平方米,检修台一座;二是5万人以下的乡镇,占地3亩以上,站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公厕面积20-40平方米,检修台一座。

2.补助资金标准。按照农村客运站建设规模,从省交通规费中分别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补助:

总人口在5万人(含5万人)以上的一般乡镇,省补助30万元。总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一般乡镇,省补助25万元。

招呼站建设省补助0.5万元。

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

3.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于计划内的由政府部门主导新建的农村客运站,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对于社会投资建设的农村客运站,政府不给予资金补助;对于建设项目的土地采取租赁形式且租赁期低于15年的,政府不予资金补助。

四、农村客运站的项目管理

农村客运站建设要严格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社会资金建设的场站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县(区)交通部门备案。对于以政府资金为主导建设的场站项目,由市交通局提出农村客运站建设投资计划初步意见,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经省交通厅提出初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农村客运站项目可直接进行简易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县(区)交通局批复。施工图设计原则上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校核设计。

农村客运站(乡级)项目的业主确定分两种情况:对于2005年底前已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省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其业主由县(市)交通部门承担,负责在计划下达后对项目及时组织实施;其余项目业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担任,负责在计划下达后对项目及时组织实施。

农村客运招呼站的业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担任,负责在计划下达后对项目及时组织实施。

农村客运站项目建设实行工程招标,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督促检查项目的进度和工程质量,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农村客运站工程的竣工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场站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领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2000)142号)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建成的场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抽查合格后,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就计划内的由政府部门主导新建的农村客运站项目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与经营许可验收一次完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

六、农村客运站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市财政部门依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或责任单位),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未达到交通部门批复的建设标准的项目,根据情况扣减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农村客运站的经营管理

政府投资为主的乡级客运站,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会同所在县(区)交通部门(负责资格审定)选定经营者,或由站务公司经营,经营者必须与项目法人签订经营服务合同。社会资金投资的农村客运站,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收益”的方法,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场站可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收取服务费,以及利用辅助收入作为经营收入,实现以站养站。道路运输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场站投入使用后的维修由经营者负责。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经营的,取消经营资格。

政府投资为主的招呼站的经营管理及养护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承担。

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由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未经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场站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城镇规划调整拆迁的,由乡镇政府重新选址建设,建设资金由乡镇筹措。

八、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目标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张克强任组长,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和各县区政府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顺利完成。由于乡镇农村客运站、招呼站主要服务于当地农村,当地乡(镇)政府应负责解决协调所需用地,又由于农村客运站普遍存在客流少、票价低、效益差等现象,交通、建设、财政、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为该项工程提供服务,各种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共同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加快农村客运站工程进度。2006年我市22个农村客运站、200个招呼站要在2006年8月底完成。各县、区政府于2006年3月底将本辖区的乡(镇)农村客运站站址、场站简介、简易施工图设计、责任人、项目法人、工程进度(计划)表等建设资料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两份) 核准备案,经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各县区要确保辖区内的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于4月份开工建设,6月份主体工程完工,8月份竣工验收,每月底各县区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村客运站月报表 .

为确保建设计划按时完成,各县、区要根据辖区内的农村客运站建设任务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与责任人。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月查、月报告制度,以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项目建设计划台帐、工程进度台帐和农村客运站建设月报表台帐。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实行定期通报,以督促该项工作进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鹤壁市农村客运站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克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春堡(市政府副秘书长)

苗瑞然(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张文书(市交通局副局长)

肖海水(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德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海明(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保全(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王英群(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军(浚县政府副县长)

王本祥(淇县政府副县长)

裴道峰(淇滨区政府副区长)

王合水(山城区政府副区长)

王 辉(鹤山区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苗瑞然兼任办公室主任。

鹤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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