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宁夏商务厅关于五市部分社区为自治区社区商业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商(改)发(2006)3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12

施行日期:200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自治区党委领导的要求,自治区商务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全区社区商业发展创建全国和自治区商业示范区的通知》(宁商<改>发[2005]318号),制定了社区商业示范区的规范标准,五市商务局同县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居委会积极工作,报送了自治区社区商业示范区有关材料和推荐意见,商务厅实地进行了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华兴时报》和网络上公示。经研究,五市7个社区为自治区社区商业示范区:

1、银川市兴庆区唐徕社区

2、银川市兴庆区海宝社区

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万盛社区

4、吴忠市市区朝阳社区

5、吴忠市市区金花园社区

6、固原市原州区文化巷社区

7、中卫市城区华西社区

自治区社区商业示范区和商务部公布的国家社区商业示范区要按照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全区社区商业发展创建全国和自治区商业示范区的通知》精神,规范社区商业发展,发挥示范区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有关工作机构和示范企业今后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陆续出台的政策及财力支持。

五市商务局须按照“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消费进家庭”的总要求,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区各项工作,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社区商业示范区业务指导、组织协调、项目申报、检查验收等项任务。要发挥好县区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区基层办事机构的积极性,把社区商业作为小康建设、城市化建设、城市商业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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