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发文字号:湘劳社发[2002]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04
施行日期:2002-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湘有关单位:
现对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作一次性安置,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安置待退人员)在待退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支付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支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安置待退人员在待退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为本人安置待退前本企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金额。低于1500元按1500元发给。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安置待退人员在待退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死者安置待退前本人标准工资14-22个月的金额。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本人安置待退前标准工资的14个月;二人者,为本人安置待退前标准工资的18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本人安置待退前标准工资的22个月。
二、安置待退前的标准(基本)工资,是指本人安置待退时档案记载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时,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从安置待退人员的安置费中支付。
四、支付手续:安置待退人员在安置待退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关闭破产企业的留守处或者社区管理机构填写《湖南省关闭破产企业安置待退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批表》,连同安置待退人员死亡证明书以及火化证明,送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发。每年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安置待退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结算。
五、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处理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死亡的安置待退人员按此意见办理。全省其它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关闭破产企业中的安置待退人员死亡后,也按此意见执行。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