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虹府办[2004]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0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区民政局关于《虹口区帮困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虹口区帮困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规定
虹口区帮困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是全区帮困救助工作的操作网和数据库,具有即时、交互、易用的特点。它的开通运行,对于实现全区帮困救助工作的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街道(镇)应当分别落实1名熟悉电脑操作的人员负责本单位帮困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和《虹口区帮困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的要求,按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工作信息。
二、各部门、街道(镇)在向困难家庭或个人实施帮困救助前,须先通过管理系统查询该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受助历史记录,掌握情况,避免遗漏或重复。
三、帮困救助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将工作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各部门、街道(镇)负责对具体实施单位录入的工作信息进行复核。
在录入或复核工作信息时,如发现该困难家庭或个人在管理系统内已存在受助历史记录,应当对该家庭基础信息和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进行修正。
四、对于新增的每月定期补助对象,各部门、街道(镇)应按《操作手册》的要求,在每月25日前将其家庭基础信息、家庭成员个人信息和救助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救助情况,在每月25日前更新管理系统内的信息。
因管理系统可通过数据转换自动从市民政局下传更新社会救助数据,各街道(镇)的定期社会救助数据无需输入和更新。
五、对于日常临时补助对象、节假日补助对象,各部门、街道(镇)应按《操作手册》的要求,将其家庭基础信息、个人信息和救助信息在实施救助当日录入管理系统。需要修改上述信息的,修改时限为录入管理系统后24小时内。
六、各部门、街道(镇)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当月实施救助的资金来源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七、确需修改已经录入管理系统并已超过修改时限的工作信息的,由各部门、街道(镇)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区民政局领导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员修改。
八、本管理系统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各部门、街道(镇)的帮困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2005年度考核目标内容。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