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81)公路养字2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12-29
施行日期:1981-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政部城市社会福利司:
(81)民城字第118号文要求免收假肢厂工程车养路费问题的函收悉。国家计委、 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七九年联合颁发了《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根据执行中的情况,一九八一年上述四个单位又以计交1981233 号文颁发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中发生的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酌情处理的联合通知》。为此,关于假肢厂工程车养路费问题,请工厂与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