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品牌建设纳税大户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08〕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14

施行日期:2008-08-1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品牌建设纳税大户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达州市品牌建设纳税大户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和纳税大户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激发企业(业主)的创业激情,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的奖励范围: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成长型企业,全市辖区内商贸流通企业。

(二)品牌建设的奖励范围:全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

(三)纳税大户的奖励范围:全市辖区内的纳税人。

二、奖励对象

(一)销售收入首次跨越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领军人物。

(二)首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全市辖区内企业。

(三)一个年度内实际入库税金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纳税人。

三、奖励标准

(一)对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的奖励

销售收入当年增长15%以上,首次跨越1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跨越3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跨越5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首次跨越10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一年内同时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台阶的企业,奖励依照高标准,不重复计奖。

(二)对品牌建设的奖励

企业首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或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首获“四川名牌产品”或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称号,以及同一企业的同一商标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只奖励“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或此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或此产品商标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只奖励一次。

(三)对纳税大户的奖励

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2千万元?3千万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3千万元?5千万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2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5千万元?8千万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3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8千万元?1亿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4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1亿元?3亿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3亿元?5亿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7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5亿元?10亿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10亿元以上,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四、考核认定

(一)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

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委农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联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严格依照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以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依据,不搞评议。考核结果提交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企业法人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上访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如为套取奖金而弄虚作假的,责令返还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品牌建设

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将获得“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和有产品被认定为“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名单提交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纳税大户

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奖励评审工作,以财税部门核实的、计入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口径的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为奖励依据。考核结果提交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年终,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品牌建设、纳税大户、销售收入上台阶的企业或企业领军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品牌建设和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纳税大户的奖金由实际征收地财政列支。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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