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舟政发(2008)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18

施行日期:2008-08-1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以解决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使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全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全市从2008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已列入低保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已列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差,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金,按照列入的当月进行补助。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符合条件的聋儿、智障、肢体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加强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基础设施,充分发挥聋哑、启智等特殊学校作用,增强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功能,健全康复服务体系,力求实现残疾儿童发现一例,康复一例。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限制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确定。全市每年将对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按计划分批进行托(安)养。2008年先在定海区和岱山县进行试点,2009年后在全市全面实施。集中托养费用补助从进入托(安)养机构当月开始补助,日间照料、居家安养费用补助从列入当月开始补助。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各地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县(区)所需经费自行承担,临城街道、普陀山镇经费按现有财政体制执行。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在省财政按现行补助办法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在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人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在省财政给予60%的资金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四)为符合条件的聋儿、智障儿童实施康复训练,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康复训练,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确定;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承担25%.为符合条件的肢残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市财政按每人每次1500元补助。其他家庭的,市财政按每人每次750元补助。

(五)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根据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线,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纳入托(安)养所需的费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执行。在省财政补助60%费用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有条件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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