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家电下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1-23

施行日期:2009-01-23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家电下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宿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探索形成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新网络,实现内需与外需的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的原则,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引导建立适合我市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相关政策规定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一)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购买产品。1.农民可以跨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到经县、区商务部门备案并公告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但申领补贴仍应在户籍所在地乡级财政所办理。2.购买家电产品时应提交的身份证明:一是身份证原件;二是户口本原件。对农民购买产品时因故未能出示个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的,只要能准确无误地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号码及家庭住址,销售网点即可开具销售发票、上网登录销售信息。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随机);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家电下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三、主要职责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职责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认真履行与省商务厅签订的责任书内容,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商务局、财政局将报请省商务厅、财政厅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制定方案。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3.健全网络。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4.履行备案手续。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5.准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凡不及时登录和报送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区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帮助和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统一的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二)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1.制定实施办法。县、区商务局要会同当地财政局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指导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乡级财政主管部门、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政策宣传。县、区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4.实施动态管理。市、县(区)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区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5.做好协调服务。市、县(区)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履行监管责任。市、县(区)商务局公布、受理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职责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电下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宿州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工业委、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各县、区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