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3)2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8
施行日期:200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州、珠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奥村金属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