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1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3]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3]196号 2003年12月1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3]1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