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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1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3]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3]196号  2003年12月1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3]1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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