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8-05
施行日期:1997-08-05
时效性:已失效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的请示》(张国税[1997]5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张家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市级)销售电力不能比照县以下小水电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仍应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
此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