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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1999)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11

施行日期:199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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