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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1999)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10

施行日期:1999-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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