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塔指石油企业在喀什地区提供劳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2)5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1

施行日期:200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二勘四勘在喀什地区柯克亚构造提供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函[2002]236号)收悉。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二勘探公司、第四勘探公司为新疆石油税收管理局南疆分局管辖企业,已在南疆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规定,其缴纳的增值税应由南疆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增值税的分配。

此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