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3)1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1

施行日期:2003-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