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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农(1992)4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4-07

施行日期:1992-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92)财农税字第7号 (略)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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