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9】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9-03-08
施行日期:1999-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