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7]3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4
施行日期:2007-06-0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时配备多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领购副本封皮。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后,应实行收费公示。《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向市物价局申领,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局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税源管理局负责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发放、核销。各区局按需到税源管理局领取收费票据,并积极配合做好票据核销。
五、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自2007年6月1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