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3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1

施行日期:2007-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核准延期申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理由不充分的,应当要求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可以根据所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纳税有关情况,合理测算纳税人本期应当预缴的税额,避免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差异过大。

三、省局将定期发布《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比对清册》。对《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比对清册》中未预缴税款或预缴税款偏少的纳税人,各市、县国税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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