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15

施行日期:2002-10-15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 深企改办[1994]20号)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 深企改办[1994]21号)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