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青少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5)13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20

施行日期:199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青少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请示”(京红〔1995〕第15号)收悉。根据京财综(1995)996号《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住院保险仲裁收费的复函》精神,经研究,同意由你会组建的北京市青少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理赔过程中的争议时,收取仲裁费600元,仲裁费由败方负担。

此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你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