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铁路治安防范费的通告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5-07-04

施行日期:199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了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确保国民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境内的铁路实行护路联防,收取铁路治安防范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辽宁省境内铁路各站发往外省的货物,在核收运费的同时,核收铁路治安防范费。

二、收费标准:整吨货物每吨收0.20元;零担货物不足1吨的按0.10元收费;集装箱货物按箱标定吨位,每吨收取0.20元。

三、军运(不含军企)物资、抢险救灾物资、铁路器材免收治安防范费。

四、本通告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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