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2000)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13
施行日期:2000-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对向来京人员出租的私房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时,向出租方收取“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 宅
租赁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1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2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500元。
二、非住宅
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4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元。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