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价管发(2004)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8
施行日期:200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及议价或竞价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作价办法、流通差价率、执行时间及备案要求,按《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管发〔2004〕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调整公布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凡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公布价格的品种,执行公布的价格;凡低于公布价格的品种,仍按原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
三、招标文件费、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取。每份(套)招标文件须包括当次(批)药品招标的所有品种及相关内容,不得分解招标品种重复收费。
四、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和政策宣传,加大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不按规定办法、时间核定并执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超过核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药品、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以及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减轻患者医药费负担,切实将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陕西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