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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邢市政[1992]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4-27

施行日期:1992-04-27

时效性:已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有限有资金发挥更大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收范围。凡征用我市市区、近郊和工矿区菜地的,均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条 征收标准。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每亩按5000元征收。

第三条 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1990]5号《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征收办法进行。

第四条 使用范围。除了用于新菜地开发外,也可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

第五条 使用原则。根据项目情况,本着多数有偿,省数无偿的原则使用,使资金逐年有所积累,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六条 使用办法。

一、无偿使用。

1、主要用于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开支。例如:勘探、规划、技术培训、科学试验、蔬菜住处员工资等。

2、凡无偿使用菜地基金的单位,年初要列出使用计划,由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蔬菜产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二、有偿使用。

1、主要用于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的扶持。如各级为开发新菜地、新品种所进行的开沟、挖渠打井等基础工程和设备购置,以及发展奶牛、蛋鸡、蔬菜市场等。

2、有偿使用菜田基金,首先要落实自有资金,各级投入资金的比例,生产单位自有资金要达到60%,县区或主管部门筹集20%市扶持20%.基层资金不落实的,市里不予扶持。

3、凡有偿使用菜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年初要列出使用计划,并写出立项申请报告,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村委会、乡政府、县区农业局上报市农委,然后由市农委进行考察,邀集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市政府批准。

4、凡有偿使用菜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逐级签订使用合同后,由市财政通过农业主管部门逐级拨付使用。

5、合同到期后,由村委会、乡政府、县区农业局、市农委逐级如数收回,然后全部缴到市财政。

凡使用菜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要写出文字材料,逐级报告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所产生的效益。否则,下年安排菜田基金时不予考虑。

第七条 奖惩。

1、奖励。市土地管理局将应收的菜田基金全部收齐并及时缴市财政专户,年度终了按上缴财政数提取1%的奖励费,农业主管部门按期收回有偿使用的资金后,按上缴财政数提取3%的奖励费(区2%,市1%)。奖励费由市财政拨付,主要用于奖励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平均使用。

2、惩罚。市土地局不能及时、全部将征收的菜田基金上缴市财政,年终免提全部应提的手续费和奖励费。农业主管部门不能按期收回有偿使用的资金欠缴数从该区的菜田基金分成中扣除,同时免除农业主管部门应得的奖励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局负责解释。

邢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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