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万州府办[2005]1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4

施行日期:2005-08-04

时效性:已失效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已于2005年7月27日经万州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万州区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万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区监察局立案调查,认为下列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按本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1、区国家公务员;

2、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对象。

第三条 给予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2、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免职或撤职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四条 给予区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和江南新区管委会正副主任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区政府备案。

2、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给予区级各部门享受正、副处级待遇人员的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2、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六条 给予由依法选举产生的镇乡人民政府正副镇长、正副乡长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区政府备案。

2、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同意,交由镇乡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 给予区政府各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2、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八条 给予江南新区管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江南新区监察局作出监察决定,报同级管委会备案。

2、给予撤职处分的,由江南新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同级管委会批准后,江南新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并报区监察局备案。

3、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呈区监察局审理后,报区政府批准,区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第九条 依本规定由区监察局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事项,区监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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