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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区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财基[1998]第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01

施行日期:1998-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财政局、环保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推动作用,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区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常州市区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市区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充分发挥基金对污染防治工作的推动作用,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对申请省污染防治基金项目按苏财工(1998)64号、苏环计(1998)17号文件办理,基金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基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基金项目的审查、基金使用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实施;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基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监督和回收。基金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分别由市财政局基建处和市环保局计划处负责。

二、基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从1997年开始每年安排200万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二)接受社会和国外捐赠;

(三)收回的基金借款、基金占用费以及借款单位逾期罚金收入;

(四)其它。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环境效益显著污染治理项目,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综合性、公益性强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示范区建设、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

(三)符合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环境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四)针对突发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科技项目。

三、基金申报程序

第五条 基金的申报条件

申请使用基金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切实可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济核算,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盈利企业;

(三)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并已?落实;

(四)具有偿还能力。

第六条 基金审批程序

(一)基金申请

基金采用逐级审核上报的办法,由申请基金单位向主管部门(区属单位向区环保局、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区污染防治基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

1.基金使用申请表

2.企业上年度经社会中介机构查账验证的决算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项目立项批准书;

4.担保材料;

5.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

(三)基金审核

基金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区属单位报送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部门须对项目可行性、申请使用基金单位偿还能力及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经审核单位审核同意后,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四)基金审批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季对上报的基金申请项目进行筛选,并分别组织技术论证和财务审核,共同审定使用基金项目。项目经审定后,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文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申请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与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签定《常州市区污染防治基金借款合同》。

四、基金财务管理

第七条 基金由市财政局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将财政基金拨款拨入市污染防治基金账户。

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有关手续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九条 基金借款期限和使用费率

基金借款期限为1 2年。借款使用费率按银行基准月利率6.4‰执行,以后若有调整,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基金借款到期后,如逾期不还,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借款归还前,市级基金不再安排相关主管部门、区治污新项目。

第十条 基金的归还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回收到期基金本金和占用费。借款单位必须及时归还到期的基金本金和占用费。

五、基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一般不得变更或解除基金借款合同,若有特殊原因,应当提前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批准。

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的同时,必须归还已借款项和缴付应缴资金占用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使用基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经查实有下列情况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基金及资金占用费。

(一)基金使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的;

(二)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投产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挪用基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收回全部基金。对挪用部分,加收30%的罚息。

第十四条 使用基金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等材料。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和鉴定。

第十五条 对在污染防治、环保科技和典型示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方案由市环保局提出,与市财政局会审确定。资金从基金占用费收入中列支。

六、附则

第十六条 负责承办基金使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区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常财基[1997]第29号、常环计[1997]第56号)停止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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