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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平政办[2003]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10

施行日期:2003-12-1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设立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平顶山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申请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和技术先进且有市场前景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一)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国家、河南省及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石化、建材等;

(三)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经由河南省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单位内部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工作者办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申请且具有形成产业化前景的,将优先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以上费用中,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额为每件500元(其中外观设计为300元),其它费用按不低于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资助的,在后专利申请不予资助。?专利申请资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提出专利申请时,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第二次为授予专利权时,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1份:

(一)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

(四)委托河南省境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发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

(五)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

(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

(七)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市)级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审查后,每月20-25日向市知识产权局报批一次。

市知识产权局可直接受理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签发专利申请资助审核意见通知书。

第九条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书1个月内,可到申请受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

市知识产权局对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人直接支付资助款项,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款项由知识产权局直接划拨该单位财务用于冲抵原列支款。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享受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的转让或实施给予协助,中介费或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1日起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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