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交通科技扶贫资金滚动使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洛政(2006)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9

施行日期:200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宜阳、汝阳、洛宁、栾川、嵩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交通科技扶贫资金滚动使用的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29日

洛阳市科技局关于交通科技扶贫资金滚动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交通科技扶贫资金的管理,建立资金滚动使用的投入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交通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交通科技扶贫资金滚动使用管理办法》(交扶字(2006)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通科技扶贫项目的立项程序

1.各贫困县科技局负责征集、优选本县域内的项目,并向市科技局网上申报,同时须递交立项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一式4份。

2.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根据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带动贫困人口的数量和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筛选,并整理出交通科技扶贫初选项目简表。

3.市科技局组织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项目评审会。专家组听取县科技局及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县科技局及项目承担单位针对专家提出的质疑进行答辩。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推荐意见,提出本年度的立项建议。

4.经交通部驻洛阳扶贫工作联络组同意,报交通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当年的科技扶贫项目。项目由市科技局监督实施。

二、交通科技扶贫资金的来源

1.交通部下拨的科技扶贫资金;

2.洛阳市政府配套的科技扶贫资金;

3.交通部所属单位和交通系统其他单位捐助的科技扶贫资金;

4.以前年度交通科技扶贫项目的回收资金;

5.其它方面筹措的科技扶贫资金。

三、交通科技扶贫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交通科技扶贫资金按照“集中资金,重点投入,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专款专用”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一部分,市、县科技局配套一部分,交通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补助一部分的原则,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在我市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组织实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示范性强的农业科技扶贫项目。

四、交通科技扶贫资金的回收及使用

1.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回收周期。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对于养殖业、农作物新品种引进与示范及食用菌等见效快的项目,资金使用周期为2年,第3年进行回收;对于中草药种植与农产品加工等项目,资金使用周期为3年,第4年进行回收;对于经济林新品种引进与基地建设等见效慢的项目,资金使用期限为4年,第5年进行回收。

专门用于农民实用技术、技能培训的项目,原则上经费不再回收,但应严格控制数量,每县每年只安排1项。

2.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回收比例。项目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回收比例为30%;项目资金在5?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回收比例为40%;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回收比例为50%。

3.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回收使用管理。市、县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回收工作,到期回收的项目资金应及时上缴洛阳市科技局帐户,作为交通科技扶贫项目专项资金,继续用于新的交通科技扶贫项目,实现资金的滚动使用。其中交通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科技项目,市科技局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和实施科技项目。

科技扶贫项目回收资金重新安排使用时,按照“谁回收、谁受益”的原则,即哪个县回收的科技扶贫资金,继续用于该县新的科技扶贫项目上。特殊情况,由交通部驻洛阳扶贫联络组与市科技局共同研究决定。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土地被征用,致使园区(基地)改变用途的,征用方在征用土地时须补偿交通科技扶贫项目的投入。补偿资金返还市科技局,作为项目回收资金。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丧失偿还能力或因市场变化,造成项目产品积压无销路,企业无力归还回收资金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科技部门和交通部驻洛阳扶贫联络组审查核实后,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回收资金。

县科技局每年将交通科技扶贫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后上报交通部驻洛扶贫联络组。

五、交通科技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专题报告和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鉴定、验收,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对严格执行合同,按时回收资金且实施良好的项目,仍可再申报以后年度的交通科技扶贫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给予支持;

3.对能按时回收资金的县、乡、村辖域内所申报的项目;对县、乡财政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对提前培训群众,使其掌握与项目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参加评审;

4.对违反合同不能按时如数回收资金的项目,取消该项目以后年度再次申报的资格;按比例减拨该项目所在的县、乡、村辖域内其它项目的资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全部追加到能按时回收资金的县、乡、村辖域内实施的项目上。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交通科技扶贫资金和回收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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