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7]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23
施行日期:2007-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源自中华会计网校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附件格式要求,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本市、县(区)已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户银行网点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上级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等情况的电子文档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计统处。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本市《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计划用量的电子文档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计统处。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市、县(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底样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情况表
税务机关名称 税务机关代码 开户银行网点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上级税务机关名称 上级税务机关代码 备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构代码共11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总局,1-国税,2-地税),
其后每两位表示一层,共5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