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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保等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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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8

施行日期:2008-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保等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保等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2008年2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保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杜绝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资金管理的范围

本《意见》所指专项资金主要是社会保险资金(医疗保险资金、养老保险资金、失业保险资金、工伤保险资金、生育保险资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扶贫资金、住房公积金等。

二、专项资金实行报审备案制度

属于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资金到位后,财政、使用单位必须在五日内将专项资金名称及用途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属于自收的专项资金,财政、使用单位必须每月将资金收取情况报市长、分管副市长。

三、专项资金实行审核报告制度

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作出支出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送市财政局专管人员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支取凭证必须加盖市财政局专管人员印鉴后,银行方可支付。市财政局每月要按资金类型将专项资金划拨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各分管副市长。

四、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督查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市监察局每半年要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审计局要将专项资金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及时将检查及审计结果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严肃查办专项资金违纪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专项资金的违纪问题,必须坚决查处。一经查实,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专项资金使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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