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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9-05-05
施行日期:1979-05-05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财政部〔78〕财预字第126号“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往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凡工业总产值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县,可自1979年1月1日起开征公用事业附加。我市价属中县均符合上述开征条件。据互此,经研究确定,在省具体征收办法尚未下达之前,暂按以下规定预征。
一、开征的地区:崂山、即墨、胶县、胶南四县。
二、征收的范围:工业用水和工业用电,附加率均暂定为8%,在水、电费价外征收,附加费由用户单位负担。
三、征收办法:由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代收。在收取水、电费的同时,连同附加费一并收取。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将代收的附加费,按月结算,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列预算外收入。
四、开征时间: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五、附加费的使用范围:水、电附加是一项城市维护费,应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和公用事业。包括:城镇给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清洁卫生、路灯、消防、道路、桥涵维修以及园林绿化和中、小学房屋维修等等方面。
市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