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对《关于修改<在外贸企业建立经理基金的复函>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京财商[1988]12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8-22

施行日期:1988-08-21

时效性:已失效

市经贸委:

你委(88)京经贸字第20447号文《关于修改〈关于在外贸企业建立经理基金的复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我局京财商(1988)663号文《关于在外贸企业建立经理基金的复函》中第1条:经理基金提取来源修改如下:

外贸出口企业在减亏增盈留成的后备基金中提取5%(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实行利润承包的企业提取经理基金的比例及经理基金使用范围不变。

北京市财政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