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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市政办字[2001]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21

施行日期:2001-09-2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45号)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的复议机构,负责审查处理向市政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文件规定的职责。

二、市政府启用“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管理,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签批用印。

三、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以及行政复议的告知、中止、延期审理、责令受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加盖“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中的“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应当加盖“黑河市人民政府”印章。

五、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38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和本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规定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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