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建法(2001)1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17

施行日期:2001-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为了更好地履行该项职责,依法、公正处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因此,答复书应写明“致省建设厅”,并加盖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答复书正本一份,并视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三、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完整、充分。一般应当提供完整的案卷。不提供证据或证据提供不完整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证据材料一般要求原件。原件需要留档,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在提交复印件时,应当附送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五、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填写证据清单(附后)。

附件:证据清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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